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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_国际政治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国际政治论文    收藏本页
  冷战的结束使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新型安全机制来维持地区安全秩序,已经成为亚太地区存在的一种客观需求。在各种倡导新安全观和建立新型安全机制的呼声中,作为一种国际合作形式和规范的多边主义,逐渐成为亚太安全合作中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这使亚太安全合作与冷战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同世界其他地区的多边安全合作相比,亚太多边安全合作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形成多边同盟、大国协调以及集体安全机制,但是合作安全却得到了较大发展;二是以东盟地区论坛(ARF)为代表的泛亚太合作安全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不能有效地进行危机管理。为什么亚太多边安全合作会形成这样的特点?合作安全能否发展为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构成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本文在对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亚太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发展特点进行分析,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些回答。
      多边安全机制与亚太安全合作
  对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分类是探讨亚太地区多边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根据约翰·鲁杰(John  Ruggie)的定义,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关系的制度形式。多边安全机制是以多边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安全制度。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多边主义只反映安全合作的形式,并不反映安全合作的性质。(注:对多边主义概念的理论分析,参见John  Gerar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  omy  of  an  Instit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3,1992,pp.561—598。)例如,北约和欧安组织都是多边安全机制,但它们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多边机制。建立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需要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一个地区能够建立何种类型的多边机制,取决于该地区安全结构的具体条件。此外,有效的安全机制是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性质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地区安全秩序也各不相同。由此可见,对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的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按照安全合作的性质和功能差别,把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分为四类,即军事同盟、大国协调、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注:关于安全机制的分类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参见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40页。国内不少学者把多边安全机制等同于合作安全或集体安全机制,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安全多边主义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没有区分多边同盟和集体安全的差别。参见楚树龙:《亚太地区安全观、安全结构和安全战略》,载《现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5期,第2~3页;黄永光:《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秩序》,载《太平洋学报》,2001年第3期,第90页;朱锋、朱宰佑:《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载《当代亚太》,1997年第5期,第50~51页;俞晓秋:《欧亚多边安全机制之比较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6期,第11页;陈峰君:《两种不同的安全概念与安全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11期,第26页。把不同性质的多边安全机制区别开来的观点,参见阎学通等著:《中国与亚太安全》,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70;董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390页;门洪华:《集体安全辨析》,载《欧洲》,2002年第5期,第10~12页。)对比这种四种多边安全机制,从合作的目的、性质和合作范围来看,多边同盟和其他三种合作机制的区别最大。和双边同盟一样,多边同盟是传统均势政治的产物,没有摆脱由均势对抗求安全的传统模式,它的思想基础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体安全。大国协调开始摆脱均势政治的影响,但它把多边主义局限于大国之间,不能充分体现中小国家的安全利益,因此属于传统安全合作和新型安全合作之间的过渡形式。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从建立国际规范和制度出发来保障所有国家的安全,其思想基础是共同安全、综合安全,体现了国际关系发展的进步趋势。从合作机制的功能来看,大国协调和合作安全强调非正式合作,制度化程度最低,缺乏强制机制,所以冲突预防能力强而危机管理能力弱。多边同盟和集体安全的制度化程度高,具有强制机制,所以具有较强的危机管理能力。多边同盟的性质决定了它难以有效地降低安全困境的影响,因此冲突预防能力最低。相较而言,集体安全无疑是最理想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这四种多边安全机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多边同盟提供集体防御,就其内部而言是一种集体安全。当地区集体安全机制针对地区以外的威胁,就转变为多边同盟。如果把大国多边主义扩散到更多的中小国家,就能够建立以大国协调为基础的集体安全。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的最大差别是制度化程度,一旦建立起有效的强制机制,合作安全就可以转变为集体安全。  
      表1 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分类和比较
         多边同盟   大国协调     合作安全      集体安全
合作性质     以均势对   以大国合  以普遍的国际规  以普遍的国际规
         抗求安全   作求安全  范和制度求安全  范和制度求安全
合作目的   抵御和战胜    控制内部   控制内部       控制内部
         外部威胁   潜在威胁   潜在威胁       潜在威胁
合作范围   排他性同盟  排他性大国  非排他性地区   非排他性地区
         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
冲突预防能力    弱      强        强         强
危机管理能力    强      弱        弱         强

  
  观察亚太地区的安全合作可以发现:冷战时期,亚太地区安全合作的基本模式是以美国为中心和以苏联为中心的双边军事同盟,缺乏多边主义一直是亚太或东亚地区的主要特征。(注:Barry  Buzan  and  Gerald  Segal,“Rethinking  East  Asian  Security,”in  Michael  T.Klare  and  Yogesh  Chandrani,eds,World  Security:Challenges  for  a New  Century,3rd  ed.,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8,p.106.)冷战的结束从根本上改变了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在新型安全机制的基础上建构新的亚太地区安全秩序,成为亚太各国面临的主要任务。虽然双边合作仍然是亚太安全合作的主导模式,但是包括美、日、中、俄在内的大多数亚太国家都开始积极倡导建立亚太多边安全机制,多边主义逐渐成为亚太地区安全合作的一个新的原则和规范。但是亚太地区应该以及能够建立什么样的多边安全机制?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在亚太建立什么样的地区安全秩序。不少国家的政府和学者都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看法,最后得到普遍认可的是合作安全。冷战结束以来的十多年里,亚太地区没有建立多边同盟、大国协调以及集体安全,只是发展了合作安全。这是亚太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在多边安全合作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
      亚太地区建立多边同盟的困难
  多边同盟(multilateral  alliance)指三个以上国家按照多边主义原则,针对共同的外部威胁而建立的军事同盟,因此可称其为“同盟多边主义”。多边同盟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仅在其内部实行多边主义原则,针对的是具体的外部威胁。(注:Brain  L.Job,“Matters  of  Multilateralism:Implications  for  Regional  Conflict  Management,”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  Securityin  a  New
  World,University  Park,P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7,pp.171—172.)建立多边同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存在共同的外部威胁;内部成员互不构成威胁;同盟中的主导国家对多边主义的偏好。(注:关于多边同盟的前提条件,参见阎学通在“清华—环球论坛”上的发言,载《环球时报》,2001年8月31日第4版,以及Steve  Web,“Shaping  the  Postwar  Balance  of  Power:Multilateralism  in NAT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3,1992,pp.633—680。)
  美国是推动亚太多边同盟的主导力量。亚太地区的军事同盟都是美国在冷战期间建立起来的,并一直延续到冷战之后。冷战时期,美国在亚太地区谋求建立多边同盟的政策并不成功,美国和亚太盟国的安全合作以双边主义为基础,形成了所谓的“辐辏”(hub-and-spokes)模式。(注:关于冷战时期亚太地区没有形成多边主义合作的原因的探讨,参见Donald  Crone,“Does  Hegemony  Matter?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Pacific  Political  Economy,”World  Politics,Vol.45,No.4,1993,pp.501—525.Christopher  Hemmer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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