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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指标摊派的不良后果是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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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社会经济学界产生了一个新的术语,即“摊派经济学”。“摊派”本意是指按比例分配;由众人或各方面分担。依照我国《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近年来社会经济学界产生了一个新的术语,即“摊派经济学”。“摊派”本意是指按比例分配;由众人或各方面分担。依照我国《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物力和人力的行为。所谓的“摊派经济学”在学理并无现成的解释,笔者认为:应该理解为政府领导为了推行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将经济建设的某项投资或总体投资分解成相应的比例由基层部门分担或由企业分担或由人民群众分担的经济发展理念。由此而形成的操作方案和收益补偿办法就是摊派经济学的主要内容。这种经济发展的理念的最大特点是政府没钱也可以搞大型投资,而投资风险则分散给社会承担。
一、经济发展指标摊派的特点
1、摊派的产生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或重点工程
地方政府这所以搞经济摊派,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钱搞项目投资或建设。然而由政府决策的投资项目或工程往往由政府主要领导决策的,并且是任内政府必须完成的政绩工程。当这种投资方案确定之后,政府又没有钱进行实际投资或者资金不能完成投资的情况下,政府就可能采取经济摊派的方式将投资额度分解成若干比例,作为摊派指标分配下级部门或者分配给相关的企业承担。而下级部门则会将政府的分摊指标再次分解,进行经二次摊派指定下属部门和下属企业承担,而由政府直接分配摊派指标的企业,只能咬牙接受这种不合理的摊派。
2、摊派给下级部门和企业的经济指标,还款无期也无望。
政府将分摊的经济指标下发给下级部门和企业承担之后,虽然也有还款期限的承诺,但这种政府承诺还款一般没有把握的。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钱,政府在搞经济摊派时的还款承诺大都是空头支票,很难实现。如果政府领导还款承诺期内没有离任,还款还有一定的希望,如果分配经济指标的领导离任,新领导上任后对前任领导的欠账一般是不还帐的。
3、经济指标摊派后,债权人借出的资金没有任何收益,如果遇有货币币值变化,很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政府搞经济摊派的最大特点是借钱无息,也就是说,由下级部门和企业承担的摊派指标是不支付任何利息的,即使政府将摊派指标直接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也不支付利息。如,某县为了在县城区域内的路旁植树,则将植树费用全部分解,要求全县所有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摊派200元,各部门和企业按单位人数编制也承担的摊派指标。各部门和企业直接向政府交纳,而个人分摊部分不管本人是否同意,一律从工资中扣除。而政府下发的摊派文件上只确定了分摊的数额和还款日期,却没有借款利息的规定。
4、经济摊派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各地的经济摊派从原来的主要经济建设项目的摊派,已经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摊派。如经济建设项目摊派、捐款摊派、教育摊派、庆典摊派、福利摊派、爱心摊派等等。造成这种摊派经济泛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搞经济活动或某项需要重大支出的活动,根本不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出于搞政绩的目的,只能采取摊派的方式让别人拿钱为自己装点门面。
二、经济摊派的形式
1、对属于政府性支出项目或投资活动,一般由上级政府将经济指标分解成摊派指标
后,下文件或召开会议决定由下级政府部门承担,是否偿还将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为政府没有钱的时候,下级部门一般都有钱,其中奥秘基本是公开的,即下级部门单位一般都有自管收入或者从其下级单位中通过摊派而收入的帐外资金。对于这种摊派,政府一般不承诺还款。说白了,政府领导非常清楚,反正你们下级部门的资金都来源于政府财政或非正常渠道,政府不收缴已经给足了面子,现在让你们替政府分担一部分也是应该的。
2、对地方经济建设项目投资较大的工程,一般采取分解经济指标后,指定地方经济实力较好的企业分担,或指定某行业的企业分担。对于这种经济摊派,政府一般允诺用政策作为偿还手段。如某市对市内道路进行建设,要求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摊建设投资,由政府在今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通过相应优惠政策作为此次分摊道路建设投资的还款手段。这种优惠政策有时带来的经济效益远大于分摊的经济投资。
3、对政府急于偿还的外债,一般选择当地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分担,这种分担借款有还款承诺,一般没有利息。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都欠有大量的外债,其中有许多外债拖欠时间较长而无力偿还。当政府遇到必须要偿还的债务而没有偿还能力时,政府领导就会立即想到当地的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由政府主要领导召见企业领导,要求企业代替政府偿还债务。政府对这种摊派债务,约定还款日期但一般不约定支付利息。这种偿还债务的摊派虽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4、对于公益建设、投资额度不十分太大的项目,政府一般通过下发文件摊派给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个别地方也有下发文件向全社会摊派的情况。政府对于这种摊派活动,一般只规定偿还日期,很少规定支付利息的。不过对于这种摊派,政府还款承诺大都能够兑现。
5、对于救灾项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有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摊派救灾指标,强令完成。有些救灾项目政府也会对全社会成员以发动的方式要求分摊,因为社会成员的分担没有保障,政府在下发文件时,一般会要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分摊。有时政府为加大救灾资金的筹集,还会对某些企业强行要求其分摊。此类救灾性摊派完全是无偿的。
6、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为了解决解决资金困难,会利用管辖权对下属单位或被管单位实施乱收费性质的摊派。(1)直接以某种理由收费的摊派,如收取宣传费、顾问费、考察费、信息费、培训费、办公费、管理费、赞助费、工本费等。有报道称,某单位一年支付被摊派的费用达20余万元;(2)以实物形式进行摊派,如向企业或有关单位索要烟酒等实物不付款,让有关单位给自己单位购买小汽车、空调、装修房屋、修路、购买办公用品等,向有关单位推销各种实物,摊派报刊杂志等。安徽省审计发现一所农村学校仅有 80名教师,却订阅地方党报60份,支出金额达12816元。(3)从下级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费用。
三、经济摊派的社会危害性
1、经济摊派抑制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的发展秩序。由于经济摊派一般是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的,所以摊派的发生,导致某项经济建设或某种产品不须通过市场竞争就可以获得效益,从而使得投资者或经营者获得最高利润。特别是利用行政职权对某种品牌商品进行摊派的时候,将直接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并使市场价格和摊派价格形成巨大的利差,而被非正当竞争者获取。
2、摊派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摊派最大的恶果是降低了政府的威信,政府搞摊派或政府机关搞摊派,实际上是运用政府权力破坏市场规则。很多摊派的操作结果,使政府领导与惟利是图的不法商人进行经济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就很难保证公平。如,J省T市要求市内建筑开发企业分担市政府的市区主要道路拆迁和建设资金,有的企业接受了摊派,而一些困难企业没有接受摊派,道路工程改造完成之后,接受摊派的企业获得了政府各种优惠政策的回报,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的投资成本并收回了摊派的效益,增加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秩序就被人为破坏了。虽然很多地方的政府摊派收入中有一部分用在了正当的政府活动中,但用这种产生巨大社会浪费的摊派办法来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作法能否做得到公正廉洁,能否作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因为摊派收入既没有财政监督有效手段,也没有法律监督手段,每一次社会性的摊派活动都必然伴生一些贪腐行为。同时从政府下达摊派任务开始到最后完成摊派收入资金,期间所造成各种浪费是巨大的。因为摊派筹资的办公经费一般占摊派资金收益的30%以上,如此巨大的浪费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的做法。
3、摊派加重了基层部门和企业的负担
政府向下面搞摊派的直接结果是加重了基层部门和企业的负担,基层部门被加重负担之后,可能通过其行政管辖权向下级企事业单位再摊派,以分散自己的压力。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但收到摊派任务的企业哪一家敢行使这种权力呢?现实情况是,对上面的摊派,拒绝有理,行使无权;拒绝有权,用权无胆。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虽然将禁止向企业摊派,但企业能否真正享有这个法律赋予的权力根本无法保证。所以,摊派活动屡有发生,禁而不止。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借口,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向企业摊派。摊派多目繁多、数额巨大,使企业叫苦不迭,深恶痛绝,但绝大多数企业敢怒不敢言。
4、摊派致使有关政府部门借机敛财
有些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让企业摊派入,以摊派之名非法敛财。如深圳市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就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机构的名义强行要求企业交纳“管理费”、“服务费”,仅保安社区的企业一年上交的“管理费”和“服务费”就达数百万元。有企业不愿出这种不合理的摊派费用,一些行政机关就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然后由企业“志愿”交钱。当有企业投诉时,有关部门则可以声称是“协议收费”,企业交费也是自愿的。其实这种解释混淆了为企业提供服务和公共服务的区别。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业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如果需要收取一些相关的费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以及公示等。但在一些地方搞摊派根本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为摊派行为不违法,没有何一条法律可以对摊派者制裁,从事摊派是绝对安全的。而搞摊派活动的真正目的是实现个人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权威牟取政治私利或经济么利,是一种不作贡献就能获得利益的最便捷的谋利之道。
5、摊派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把对外招商指标分解后,摊派给各部门,为了督促各部门单位完成摊派的招商引资任务,政府下发专门文件,规定了离岗招商、末位辞职、取消评优评先等许多措施。这种摊派招商任务的做法脱离实际、急于求成,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政府领导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政绩,只能通过如此摊派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各部门为了实现招商任务,不顾本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和资源条件,随意承诺各种优惠政策,想方设法将外商或外地商人引进来,至于所引进的项目是否有符合本地发展的条件,是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则没有人管。其实这种经济摊派和政府其他项目的摊派,大都是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违背规律的做法。摊派发展项目违背客观规律,超出社会承受能力,乱上项目、乱铺摊子,不顾环境和民生;有的片面追求GDP,缺乏统筹考虑的战略眼光,为了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为了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有的习惯于做表面文章,热衷于摆花架子,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等。
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是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政府领导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政绩,也应该把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作为履政的前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以及可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都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运用经济客观规律,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创造出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才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经济摊派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地方政府搞经济摊派直接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将经济摊派指标分配给基层部门和企业,还是摊派给人民群众,都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摊派指标直接从人民群众的工资中扣发工资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利用政府权力侵占群众财产。一些通过向企业摊派建设的大型项目,因为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和管理不善,既没有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还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的时候,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就要受到极大的损害。可见经济摊派的作法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前提的政绩观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党政干部应该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群众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第一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政绩观的第一动力,把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呼声和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判政绩的第一标准,才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7、经济摊派易造成干部腐败
经济摊派中有很多是行业主管单位领导为了给职工谋取福利,在本单位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取向下级摊派的不正当手段筹措资金;有的是领导干部为个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摊派经费,处理因私的费用;有的经济不发达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单位,办公经费不足,为了保证一些事务的运行,不得已通过摊派方式筹集办公经费。由于摊派收费缺少法律监督,致使有关经办人员利用职权违纪用款或违规发放奖金实物,违规私设小金库,违规购买小汽车,违规请客送礼,甚至行贿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四、对经济摊派的治理措施
1、由国家立法禁止任何政府和任何部门搞经济摊。目前对经济摊派予以禁止的只有国务院的两个行政规章,这两个行政规章的制约力过于薄弱。所以国家应该对禁止摊派通过立法形式强化其制约力,才有可能遏制摊派泛滥的现象。
2、加强财政预算的合理性,确保政府部门的财政能够维持正常的办公的业务。目前一些搞摊派严重的地方,大都是比较贫困的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办公经费严重不足,而上级财政部门在对这些地方的财政拨款预算一般不足,所以应该改变过去那种宁少不多的财政预算拨款办法。可以考虑稍有盈余,节约不缴的做法,使地方财政能够保证正常办公的需求。另外,财政部门要严把票据关,严格审核票据的领取、收费项目、票据的缴销等。
3、要加大社会对经济摊派的监督力度,由全社会对各种摊派做法进行有效监督。应该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将非正常的摊派行为予以曝光,让所有的经济摊派活动没有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经济摊派现象。
4、加大对经济摊派行为的惩处力度。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强化对有关部门的经济监督,特别是对有收费项目、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对乱摊派的行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和经济处罚;同时,会计核算中心要把好关口,发现乱摊派的行为要及时反映,并将摊派款没收上交财政。而上级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也应该强化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经济摊派行为予以行政监督,并在发现摊派行为及时予以行政处罚。
5、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该强化反摊派的自我自我保护意识,敢于抵制各种乱摊派的行为。对于强行摊派的行为应该及时举报、投诉,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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