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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和解,岂不荒唐

论文作者:本站    论文来源:本站整理    论文栏目:刑法论文    收藏本页

2012年11月15日下午6点50分左右,朝阳区左家庄南斜街一家便利店内,30余名韩国学生突然闯入并实施抢劫。据了解,这些学生来自同一旅游团,来京目的系旅游。事发后该旅游团负责人共支付了近万元赔偿款。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而且还是在警方的主持下达成的


  韩方负责人称,拿东西的全是韩国高中生,来中国旅游,可能是因为喝了酒,才做了错事,希望得到原谅,并愿意付费和解。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韩方赔付2000元赔偿款给店方,并交还了价值1740余元的商品。


上述是一则新闻,应该是真实的。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慌了神,抢劫是暴力犯罪啊,怎么就给和解了呢,难道就因为是“喝了酒”吗,可是,刑法明明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跟正常人犯罪要一视同仁!难道是因为是外国人犯罪?可是,刑法也明明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之外,其他人也要跟本国人一样依据刑事诉讼法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依据法律,警方接到报案后,如果确有证据显示有犯罪行为,警方应该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此案展开侦查工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新闻报道显示,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警方怎么不先刑事立案呢?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不是说不能和解,但是这个和解应该只是对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是对要不要治罪的和解。


诉讼之前的民事赔偿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司法机关不必参与,当然参与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因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就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警方通过侦查,没有找到犯罪证据,那可以结束刑事诉讼。如果找到了犯罪证据,而且证据确实充分,警方要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应该向法院起诉。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刑事和解的规定。另外,抢劫是暴力犯罪,是需要公诉的案件,这跟情节并不严重的侮辱诽谤等刑事自诉案件是不一样的,自诉案件,是否要请求法院对加害人给予刑事处罚,决定权在受害人手里,受害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管的。但是,抢劫罪就不一样了,受害人是无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对加害人刑事制裁的,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之后受害人跟加害人拜了把子,并跪地央求司法机关别再追究了,司法机关也不能就此了事的,该判刑还得判刑。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的内容(详见该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具体操作程序。


其中,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上述法条规定了两类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第一类是故意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里,我们先看看这两章规定的是什么犯罪:

刑法分则第四章总标题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总标题是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者中,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刑事和解,能够和解的,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是犯罪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第二个是对该犯罪的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比如一个惯偷入室盗窃了三千元人民币,这种犯罪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不能刑事和解,但是如果盗窃的人之所以要盗窃是因为被盗的人欠自己的钱不还,那就可以刑事和解了,当然,这还得看这种盗窃行为的量刑是不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如果不是,那也不能刑事和解,比如盗窃数额巨大,对方欠了自己三千元,自己却盗窃了最放三十万元,那就可能要被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此时,虽然犯罪是由民间纠纷引起,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第二类可以刑事和解的犯罪是过失犯罪,这也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此类过失犯罪不是渎职犯罪;第二个是此类犯罪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这两个条件也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所有的渎职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即使是过失,也不例外;所有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过失犯罪,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这两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不再举例说明。

当然,根据上述法条第二款,如果当事人前后故意犯过两次罪,而这两次罪间隔的时间是在五年之内,那也是不能刑事和解的。

回头我们再来分析韩国观光客抢劫北京超市的案件,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还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法律条件,即使司法实践有刑事和解的案例,那也仅限于轻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二,即使本案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具备了刑事和解的条件,那也要依据以下规定的程序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因此,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要制作协议书,这是和解的形式要件。关于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刑事和解是不能游离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公安机关仍然要刑事立案,展开侦查,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希望和解,公安机关可以主持,达成和解后,双方要签订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可以把侦查的材料连同刑事和解协议书一起提交给检察院,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公诉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当然如果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递交的刑事和解协议再加上侦查所得的犯罪证据,得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案件终结在检察院主持的审查起诉阶段。

这样看来,刑事和解不应该停留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至少应该停留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实施犯罪的人员如果必须被处以刑罚,那还得经过法院的审判。

韩国一群观光客抢劫北京超市,这属于团伙作案,是暴力性很严重的犯罪,依据中国刑法,应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即使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该案也不在刑事和解之列。

据此,北京警方对本案的处理是严重违法的,是对中国法律的极大漠视,希望本案能给中国司法机关敲响警钟:

2013年开始,刑事和解程序将正式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为,涉及外国人的犯罪案件,牵涉的人情世故还不算那么恐怖(别忘了,本案中,翻译居然不让报警,这是什么,这就是人情世故),如果是本国人犯罪,一旦稍有金钱、关系等人情世故参与进来,那花钱买刑将可能大行其道,到那时,司法不公将会愈演愈烈,群体性事件会比现在更加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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