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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家风险防范_证券投资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证券投资论文    收藏本页
  我国自1979年开始对外直接投资以来,海外投资有了迅速发展,规模以中小型项目为主,类型以贸易性项目为主,地区分布多集中于南北美、亚太地区。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国家风险的防范便是其中之一。
  
  我国的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在当今风云变幻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除要应付各种各样的商业风险,还随时可能遭遇到国家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国有化征收风险和国家主权风险。
  
  (一)战争风险。即东道国因阶级矛盾、民族纠纷、宗教冲突等而发生革命、政变、战争、内乱等,使外国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遇到的战争风险主要发生在非洲、东南亚及南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在非洲到1994年即有300多家合资企业,而非洲却是当今世界最不安定的地区之一,一些国家政局动荡,经济衰退,战乱不断。
  
  (二)国有化征收风险。这是指东道国政府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适应社会和经济变革的需要,对外国企业采取没收、有偿征用等手段,将其收归国有,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国有化风险是国际投资的主要风险,也是国际投资争议中最突出的问题。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剥夺的国有化、已为间接的、逐渐使国外投资“当地化”,“逐步国有化”所代替。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是在工业化国家,还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被东道国“逐步国有化”的趋势正在加强。这是我国今后对外直接投资应当特别注意的。
  
  (三)国家主权风险。指在国际投资活动中,与国家主权行为密切相关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和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增多,我国与众多国家的经济纠纷逐渐增多,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遇到的国家主权风险也随之增多。如我国与美国近几年来政治经济冲突接二连三,美国一再以其经济上的制裁措施,对我国施加威胁;西方各国及某些发展中国家也不断以各种借口实行“报复”“限制”措施;在税收、市场、产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对我国海外企业实行歧视性政策,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纵观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进程,各国防范国际投资的国家风险的对策,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自留等。结合我国实际来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国家风险的防范,要从国家和企业两个方面共同入手。
  
  (一)不论是国有企业的还是私人的对外投资,国家应该继续采取必要措施,提供相应的保护,以维护我国的利益。
  
  1.继续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我国已经与数十个国家签订了类似协定,但多集中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国家风险发生的概率,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今后我国应积极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协商和谈判,尽可能签订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尽量降低国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给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或保险,可借鉴外国经验,成立专门的官方担保机构。现阶段可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用其业务范围广、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服务,必要时,可由外经贸部、外交部、人保三方协调确定在某些国别强制实施,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3.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各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活动,积极推动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最后达成一致,积极推动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建立,将我国的对外投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保护体系。
  
  (二)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是国家风险的直接承受者,应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
  
  1.建立国家风险自我防范机制。首先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提出“国别评价报告”,对国家风险的大小进行宏观分析,同时要从微观方面分析企业对国家风险的适应能力。其次,在国内总公司统一控制下,在海外子公司设立国家风险控制机构,在国内设立专门的国家风险处理部门,并相互配合。
  
  2.采取积极有效的海外投资策略,主要有:(1)投资分散化,即将投资的客体分散,实行投资地域、行业、产品等的分散化和多样化,实行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并举。(2)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对外投资宜尽量采取与东道国当地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将一部分国家风险转移给东道国政府或企业。(3)适时调整投资方式,对我国一些采取股权形式与当地或第三国企业合资组建的海外企业,在东道国国家风险增大时,可以考虑出卖股权或转换为银行信贷,以回避风险。(4)建立风险转移机制。我国企业在风险较大的国家进行投资时,可以要求当地政府、信誉较好的银行或公司给予担保和补偿。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在预感国家风险可能性较大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政治险。(5)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当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东道国政策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避免国家风险。
  
  3.灵活掌握和运用撤资战略。当某种国家风险已经发生,危及我国海外企业生存和发展时,从东道国撤资无疑是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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