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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范文作者:本站    范文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栏目:民事诉讼状    收藏本页

原告:马振海,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玉新北路东三直巷4号。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01185812。

被告:郭庆旭,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书店业主

经营场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金狮商场141号

 

被告:广州市凯嘉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锡和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邝村东路1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书店(下称峡山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号 200630065999.4的“现代美”牌GP-923中性笔。

二、         叛令被告广州市 凯嘉文具有限公司(下称凯嘉文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 200630065999.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代美”牌GP-923 中性笔,并销毁库存成品、半成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三、         叛令被告凯嘉文具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四、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6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笔(PC1138)”的上观设计专利,2007年5月1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 200630065999.4。

  原告于近期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现代美”牌GP-923笔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200630065999.4号“笔(1138)”专利权的设计特点:在主视图状态下,笔整体为圆柱体结构,分为带笔夹的笔帽、带圆形笔顶的笔杆,笔夹上部有长三角形凸起修饰铁自上而下略为收缩。在仰视状态下,笔夹底部有正中有一圆形凹陷。在使用状态下,据笔尖约一厘米处有花瓣形的突起环笔杆修饰体。被告凯嘉文具公司生产销售的“现代美”牌GP-923中性笔完全落入原告200630065999.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峡山书店销售侵权产品,应依法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原告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叛决。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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