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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建造装修施工合同

范文作者:本站    范文来源:本站整理    范文栏目:施工合同    收藏本页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被迫,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起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0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0 $ 元

  金额大写: 元(国民币)

  六,刷票器,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告诉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0( )本合同合同条款

  0( )尺度,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0 ( )图纸及作法说明

  0( )工程量清单

  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0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卡脖子,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意与本合同第二部门《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雷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许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破时间: 年 月 日

  0 合同订立地点:

  0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00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署理人: 委托代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拥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0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历确当事人以及取得应当事人资格的正当继续人.

  0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0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实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0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规模内的工程.

  0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0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0 1.11 费用: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0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0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端施工的相对或绝对的日期.

  0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0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

  0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0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0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0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感,不能防止并不能战胜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0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越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短信投票公司,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0 ( )中标通知书

  0( )投标书及其附件

  0 ( )本合同合同条款

  0 ( )标准,投票软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0 ( )图纸及作法解释

  0 ( )工程量清单

  0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畸形进行的情形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商定处置.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实用的法律,法规;国度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跟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干划定对本合同存在束缚力.联合本工程特色,需进一步昭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本市处所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约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海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0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背约定并有确实证据证实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赞成,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须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体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0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重要内容:

  发包人在实行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平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施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穿插,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履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0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信件具有平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难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

  0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自己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议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改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0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0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迫且无法与工程师接洽时,项目经理当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0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0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倡议调换其以为不称职的名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阻碍物清理结束.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摆设等采取相应遮蔽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信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实在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允许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常设用地,停水,停电,中建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把持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0 (8)调和施工场地与四周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连(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0 (9)和谐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联的要求:

  0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实现的其他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容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独自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凌空,不停滞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邻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捍卫,其具体要求: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出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

  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0 (9)非建造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理,装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革工程,必需依照图纸及作法阐明的请求施工,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随便拆,改原修建构造,防火墙,增添荷载,随意转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累赘;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干净卫生要求:

  0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规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0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进度打算的要求: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筹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0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起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0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

  0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0 (6)不可抗力;

  0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0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刷票软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 15.2 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什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造,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独特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0 16.1 承包人应当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工程师的检查测验,为检查检修提供方便条件.

  0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吻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0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0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0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0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0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笼罩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装置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情势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光,地点.承包人筹备试车记载,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及格,工程师在试车记载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否认试车记录.

  0 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作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买,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0(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 保险施工与检讨

  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厉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打消事故隐患.因为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答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导,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 平安防护

  21.1 承包人在能源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喷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贮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化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变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剂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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