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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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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1一般规定

  1.0.l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2.0.1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秤标的组织工作。

  2.0.3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每个组设组长l一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专家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开评标小组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技标范围等内容。

  3评标程序

  3.1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l.l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示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澄清

  3.1.2.1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初步评价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或-5%,以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但进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综合评标

  (见6款)

  3.1.6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定标

  (见8款)

  3.2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之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评标。

  4技术评标

  4.1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和供货业绩多。

  4.2技术评分

  4.2.1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设备可靠性一般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

  4.2.2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评标因素的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锯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象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经济计算

  4.3.1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投标人提出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经济性能

  4.3.3.1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2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商务评标

  5.0.1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综合评标

  6.1综合排序

  6.1.1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综合排序原则

  6.1.3.1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6.1.3.5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7编写评标报告

  7.0.1评标小级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贝及资料审查情况等。

  8定标

  8.0.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保密原则

  9.0.1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0.2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0.4在综合评标前,商务组和技术组不应互通有关价格和技术评分的信息。

  9.0.5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使用者评标完成后如数交还。

  9.0.6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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