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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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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结算须知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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