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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意见

范文作者:本站    范文来源:本站整理    范文栏目:和谐社会    收藏本页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基础工作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方式。调解仲裁法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调整并扩大了调解组织范围,提高了调解工作要求,增加了调解协议效力,强化了调解在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随着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调解工作放在劳动争议处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部门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顺应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要求指导、推动和帮助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工会、司法、企业管理、综合治理、企业组织代表等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将解决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复杂、疑难劳动争议作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餐饮、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主动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处。

三、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健全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研究建立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调解责任、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牵头对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对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社会各方共同解决,并负责对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断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水平和能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本着“努力调解,尽量化解”的原则,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街道,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稳定。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的重要议程,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乡(镇)、街道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三方协调组织可设立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具体研究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大事项。要在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今年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应抓紧建立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应选择一至二个乡(镇)、街道试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全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都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在两至三年内对在岗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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