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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凭证式国债承销的风险监控_国债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国债研究论文    收藏本页
近些年来,凭证式国债作为“金边债券”,广大投资者对其信任和投资热度长盛不衰,虽然发行量逐年增加,但人们却难以买到,这足以证明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火爆。但在空前火爆的光环下,我们必须看到隐藏在背后的风险因素,加以认真分析并采取有力的监控防范措施,化解风险。下面就凭证式国债承销机构的风险监控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凭证式国债承销机构风险

  (一)超任务发行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屡次降息,居民投资方向开始发生变化,储蓄存款已不是居民闲置资金的首选,他们更热衷于收益较高的国债,造成储蓄存款分流,银行面临筹资困难,完成存款任务难度增大,影响其经营状况。商业银行资金紧缺时,便利用代理发行国债时违规超发“债券”,增大存款,以发行国债之名,行揽存款之实。这种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国债发行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了国家信用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超发债券的资金管理与正常发生的国债资金管理不同而出现了资金运行不规范的现象;同时,使承销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筹资成本增大和利率上调带来的风险。超发债券使银行暂时筹集到部分资金,解决了眼前的资金紧张状况,但其兑付成本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增加了经营成本。

  (二)预约发行风险

  由于凭证式国债销售的异常火爆,出现了国债供应进度和数量与居民投资需求不匹配,供小于求,国债发行当日即争购一空的现象,各承销机构,为揽住储蓄存款大户,将国债发行事先预订,而忽视了窗口居民,致使国债集中到部分投资者手中,改变了国债面向广大居民发售的初衷。预约发行虽使承销机构留住了储户,也加快了任务完成进度,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风险。由于承销机构与储户的预约是非正式的书面协议,对双方不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一旦国债预约人有更好的投资方向或遇银行利率上调,预约人将毁约而拒购所约国债,承销机构无有效手段制约预约人,只有在国债发行期结束后,自购预约国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三)利率风险

  我国的国债发生利率一直是参照同档次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的。这种确定方法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不尽合理。首先,它只是盯住银行存款利率,而不是依据发债时的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其次,这种国债利率确定方法使资金的三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关系出现了矛盾,即在期限相同的国债与银行存款两种金融形式之间,利率(收益)与风险应成正比关系,与流动性成反比关系,即风险越低,流动性越强,其利率越低,反之相反。但我国凭证式国债与银行存款相比,风险性小,流动性较强,而其利率却较高。第三,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是政策当局为实现某个经济目标或解决某个经济问题而进行的,在调整利率时并未充分考虑对国债利率的影响。当银行利率恢复上调,大量的低利率凭证式国债提前赎回,承销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挤兑压力,严重的还会造成承销机构在资金上的支付风险。

  (四)其他风险

  凭证式国债承销中除存在上述主要风险外,还存在着同业竞争、二次买卖、核算管理、公款私存购买国债等风险,这里就不一 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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