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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的几点体会 _管理体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管理体制论文    收藏本页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统一的整体,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如何理解并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与会计工作的关系,是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切实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思考。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并于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请问党和政府为何如此重视会计工作,重视会计法制建设?
  因为会计工作者肩负着公正处理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的艰巨任务,对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具有特殊的作用。从最直接的微观角度看,无论社会结构多么复杂,凡是有人聚集而从事社会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国企、私企和外企等),都依法存在会计工作,它反映、核算、监控着每一个人的劳动贡献、效率和权责。由于会计工作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并存,所以它与组织的每个个体的利益息息相关。从宏观角度看,现代企事业等单位是存在多元利益主体的集合体,会计利用最综合的价值指标通过其特有的功能(确认、计量、记录、监控、报告)提供综合经济信息,较好地满足了社会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复杂重要的自控与外控的各种需要,综合反映了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社会性。任何一项社会经济交往,即每一笔会计业务是否如实、合法操作,都牵动着产权者、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债权人和国家等方面的经济利益,紧缩着或扩大着社会分配不公,影响着经济秩序的良好与否。比如,经销商(或单位)笼络集团购买者经办人,可以把1000元的商品发票开成2000元甚至更多,经办人吃回扣攫取私利。再如,甲单位向乙单位购货付款100万元,只要有一方未能如实、合法反映这项经济业务的真相,就割裂了它本来的实际联系,统计到综合部门则变成虚假信息,既贻误整体又损及个体。而甲、乙两方单位可能是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联合体,又可能是单一所有制不同形式的联合体,涉及一系列深层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会计工作绝不只是一个企事业单位自己的事,孤立的事。从某种角度说,会计工作直接关系到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会计工作的法治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已使其成为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方面。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二:近些年来,会计工作秩序极为混乱,甚至也到了必须打假的地步。人们不禁要问,大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那些单位的会计在干什么?骇人听闻的那些疯狂走私的单位里有无会计?众多郑百文、银广度们的放肆造假和无数猴王们的巧取豪夺,其会计工作何以被踏践?既然会计工作已受到高度重视,会计法规建设也不断加强,为何会计秩序仍如此混乱?
  一因,尽管对会计工作早已立了法,会计人员执业的法治性、严肃性已跃然纸上,但是迄今为止会计人员的业务执法地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不为社会所广泛承认,仍然把会计人员视为法人代表的私有财产,会计工作听命于单位负责人的随意指挥,会计工作没有执法独立性。甚至我们的某些政府官员依然认为“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会计人员只是企业的雇员”,否认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强调会计“要为单位负责人负责”,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徒有虚名。
  二因,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及《刑法》中,对一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依法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均未认定是违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是放纵会计人员可以不依法执业。应予正视,会计监督职权首先是一种法律概念,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放弃监督职权就是违法,有法不依就是违法,就是知法犯法。对不依法执业的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惩处,才能体现《会计法》立法的严肃性。
  三因,当单位负责人授意、指挥、强令会计人员违法时,事实上会计人员的工作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然而,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进行量刑惩处时,只是依据犯罪金额多少,而没有把侵害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作为定罪的依据(本来是双重违法),这就等于减轻了单位负责人的罪责。《会计法》只把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事实认定违法,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所谓事实却是给予“穿小鞋”、“软处理”,同时对打击报复的内容没作具体规定。这就说明,会计人员的合法工作权益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在主、客观上被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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